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巴西大赦法细则

来源:出国劳务网 时间:2010-10-22 作者:出国劳务网 浏览量:

 

 2009年7月2日11961号法令 关于非法居留巴西国土外国人申请临时居留的规定及其他细则

 巴西共和国总统根据宪法第84条条款第4节规定,经审批后签署颁布2009年7月2日第11961号法令。

 

政令 

  条款一  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有意获取巴西临时居留身份者,应于2009年7月2日11961号法令公布后一百八十天之内,前往联邦警察办事处填报临时登记申请表并随申请表附上下述文件:

  Ⅰ - 付款证明原件:

  a) 外国人身份证手续费31.05黑奥;

  b) 登记费64.58黑奥;

  Ⅱ - 巴西及原籍国无犯罪声明。

  Ⅲ - 2009年2月1日之前入境巴西的证明以及其他可供管理部门核实的有效文件。

  Ⅳ - 任何一款下述指明的文件。

  a) 护照或同等旅行证件之公证复印件;

  b) 由申请人原籍国驻巴西外交机关或领事馆发出的国藉证明;

  c) 任何可供管理部门核实申请人个人资料的有效身份证明;

  Ⅴ - 两张3X4公分彩色近照。

  §1°根据法律规定,外国人的姓名及国藉需与所持护照或同等旅行证件所载相符。

  §2°第Ⅳ节所要求的文件中若不具父母亲姓名者,应由外国人原籍国外交机关出具证明或提交出生证明佐证,有关证明应经由法定翻译全文翻译并经巴西驻外机构认证。

  条款二  如符合条款一所规定的条件者,提出申请的外国人将可领到一份临时居留登记证明,其有效期到取得外国人身份证后失效。

  条款三  外国人身份证为个人所有,与持有人的年龄无关,并按照巴西境内其他居民现行使用的身份证样式制造,身份证有效期两年,自提出申请当日起计算。

  条款四  外国人身份证到期前九十天,持证人可亲自前往联邦警察办事处申办永久居留,并应出具外国人身份证原件,若没有者则应出具临时居留记录原件,以及下述文件。

  Ⅰ - 所从事职业或合法工作或足够维持家庭生活的个人资产的有效证明;

  Ⅱ - 依据刑法提出声明:

  a)  没有拖欠国家社会保险局债务的声明;

  b)  最近两年之内出境次数,具体说明出入境日期以及前往地,以证明在获得临时居留权后两年之内没有超过连续九十天离开巴西;

  c)  在巴西及外国均没有受到刑事起诉或遭到刑事判决;

  Ⅲ - 居住地公安机关发出的无犯罪证明。

  Ⅳ -无拖欠 联邦税务机关及联邦政府债务之证明,可在巴西联邦税务局网站办理。

  Ⅴ - 办理外国人身份证的手续费31.05黑奥的付款证明原件;

  Ⅵ 两张3X4公分彩色近照。

  条款五  前往联邦警察办事处申办临时居留转变为永久居留,新的外国人身份证有效期限将按照1985年1月23日2236法令第2条款规定确定。

  条款六  外国人提出的资料经查明为伪造者,在法律规定的刑罚之下,其临时或永久居留权随时会被取消。

  §1°有关调查工作将由司法部主持,通过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严加审理。

  §2°相关当事人在接获通知,或未能寻获当事人情况下登报通知之后六十天之内,当事人可提出上诉,逾期者权力作废。

  §3°有关§2°所述的上诉申请应提出所需文件作为申诉的理由。

  §4°临时或永久居留被取消后,其外国人身份证即被收回,其登记亦会被取消。

  条款七  被驱逐或危害公众利益之外国人,不准获取临时居留或转变成为永久居留,建议在作出决定时应审慎考虑。

  条款八  依照2009年7月2日11961法令规定申请临时居留者,应以声明方式通知放弃办理合法移民程序,司法部将自动认为撤销申请。

  补充:有关申请合法移民程序不应视之为申请延长临时居留期限。

  条款九  司法部负责执行2009年7月2日11961号法令。

  Ⅰ- 有权批准临时居留以及转变为永久居留的申请;

  Ⅱ- 对遗漏或特别事项作出指示及决定;

  Ⅲ- 确定执行本政令的所需程序;

  条款十  该法令于公布当日起即时生效。

 

  巴西利亚  2009年7月2日

 巴西联邦共和国总统  鲁  拉

 司法部长  杰  洛

 外交部长  阿莫林

 

 (本文系中文翻译稿,详细条文以葡文原文为准。)

(佚名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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